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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个汇缴实务问题(上)

言税 2021-12-10

168个汇缴实务问题


一、收入所得类

(一)征税收入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二、税前扣除类

(一)工资薪金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51.上年 12 月份计提的工资1 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52.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二)  职工福利费

5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三)  工会经费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四)  保险费用

65.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6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67.只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五)  广告费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六)  捐赠支出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七)  利息支出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八)  资产折旧摊销

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88.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89.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90.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91.办公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2.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几年?

93.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9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95.购买预付卡所得税如何处理?

96.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97.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九)  资产损失

98.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99.被盗窃产品损失能否申报税前扣除?

100.为他人担保造成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规定?

101.以前年度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税前扣除?

10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103.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进行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

(十)  筹建期支出

104.开办费如何处理?怎样摊销开办费?

105.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106.筹建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扣除?

(十一)扣除凭证

107.当年发生的费用,未及时取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108.加油站、超市卷筒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税前扣除?

109.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110.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11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11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113.估价入账的原材料,可否税前扣除? 114.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15.违约金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16.车辆违章缴纳罚款,可否税前扣除?

117.出国考察取得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8.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吗?

119.土地闲置费,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120.预售房款所缴税金能否扣除?

12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规定?

12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2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三、税收优惠类

(一)  小型微利优惠

12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26.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三)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 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  技术转让

144.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  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 2 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四、汇总纳税及其他

163.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164.2018 年 5 月底之前申报企业所得税用新报表吗?

165.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延期吗?

166.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负哪些法律责任?

167.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如何补救?

168.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

一、收入所得类

(一)征税收入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 2015 年 12 月18 日起执行。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二条第

(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3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 号和财税[2011]70 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 2017 年 9 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 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 1700 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问: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 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 2010 年第23 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 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 90 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34 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规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 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年875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3 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间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取得集团总部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29 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不征税收入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入是否纳税?

问: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1 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 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问: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会计准则第 16 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 [2011]70 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 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15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类

(一)工资薪金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 150 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46.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问: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问: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问: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上年 12 月份计提的工资1 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问:企业上年 12 月份计提的工资 1 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 12 月份计提的工资 1 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2.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5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34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4.统一给员工体检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5.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7.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8.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59.丧葬补助费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34 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2.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答:自 2010 年 7 月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 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自 2010 年 1 月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30 号)。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问: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四)保险费用

65.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 2008 年 1 月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7.只为高管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 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问: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问: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8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2.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  广告费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问: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 号)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  捐赠支出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问: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6.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 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问: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 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五、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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